厦门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Xiame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XBM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在本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建设工程领域材料设备企
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本行业统筹、管理、协调、咨询的服
务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
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促
进厦门市建筑材料行业朝着环保节能的目标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2号701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部门参与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
(含混凝土运输车、泵车)、建筑门窗、幕墙、钢结构、金属
结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地方建筑材料、化工
建材、装饰装修材料、新型建筑材料检测等有关活动的行业
管理,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参与制订上述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行业发展规则,协
助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
目进行前期论证。
(二)协助政府进行建筑节能材料认定、建材产品征集等有
关工作。
(三)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课题调研项目并提出建议事项。
(四)宣传贯彻新型建材质量检验检测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编制、宣贯、
培训等工作。与我市高校合作,组建新型建材质量检验
检测实验基地,对进入厦门建筑工地、流通领域的建材
产品质量进行抽测、检验。
(五)加强行业信息化管理,推进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
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
据。
(六)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会员参加有关产
品展览和技术交流,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和帮助企业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八)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开展行业自律工作,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间
的关系,促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
(九)组织和支持各分会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行业诚信评
价活动和有偿技术服务,包括最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新产品开发。
(十)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凡从事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生产、经销、科研等企事业单
位,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同意即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根据本会的业务范围,优先享受协会各种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公约和决议,维护本后
的合法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派的任
务。
(三)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分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属于协
会的会员。协会与分会不重复对会员收取会费。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利于协会工作的建设性意
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与行业的技术交流和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
年不缴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厦门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
四、九、十款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
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
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
意后,方可延长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秘书处)和分支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专职和兼职工
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
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
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
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
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
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
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
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
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
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
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
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
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
费标准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本市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