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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质安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备案告知检测环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4] 阅读人次:490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在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 备案、告知、检测等环节采取加强监管措施。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新购建筑起重机械时,应要求机械生产厂家在购机发票备注栏注记该发票对应的机械购销合同号、机械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一次购置多台机械时, 发票应逐一注记清楚,或一机一票。购置二手机械时,购置单位 应核查发票明细,是否与上述要求一致。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 ,应提供相对应的标注购机发票及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屏图片。

    三、施工单位与建机一体化企业明确建筑起重机械选用事宜(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购机发票真伪及发票与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在产品编号等重要信息上是否相符,不得租赁发票等资料有问题的机械。

四、施工、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应比对塔机回转机构(包括回转总成、上下支座)、起升结构等基本结构件出厂日期钢印与机械整机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等资料出厂日期相符性,有问题的不得审核通过安装告知资料;检测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前检测时,也应进行相应比对,有问题的,检测 结论不得定为合格。

五、对于租用外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发票信息与机械本体难以对应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前述三、四点措施基础上,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识别机械真实年限和资料真伪,必要时联系机械生产厂家核实相关情况,不得租用情况不明的机械。

六、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不宜在相关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标准之外,硬性设定过于严苛的机龄要求。

七、对于以虚假发票等资料骗取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的,租用情况不明建筑起重机械者,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审核安装告知资料致审核通过虚假资料的,不认真检测给出错误检测结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2021 年11 月1 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