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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 购置租赁备案告知检测环节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阅读人次:502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在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

备案、告知、检测等环节采取加强监管措施。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新购建筑起重机械时, 应要求机械生产厂家在购机发票备注栏注记该发票对应的机械 购销合同号、机械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一次购置多台机械时, 发票应逐一注记清楚,或一机一票。购置二手机械时,购置单位 应核查发票明细,是否与上述要求一致。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应提供相对应的标注购机发 票及其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屏 图片。

 三、施工单位与建机一体化企业明确建筑起重机械选用事宜 (签订机械租赁合同)时,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

查验平台查验购机发票真伪及发票与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在产品 编号等重要信息上是否相符,不得租赁发票等资料有问题的机械。

四、施工、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应比对塔机回 转机构(包括回转总成、上下支座)、起升结构等基本结构件出 厂日期钢印与机械整机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等资料出厂日期相 符性,有问题的不得审核通过安装告知资料;检测单位在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验收前检测时,也应进行相应比对,有问题的,检测 结论不得定为合格。

五、对于租用外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发票信息与机械本体难 以对应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前述三、四点措施基础上,采取 更有效的措施识别机械真实年限和资料真伪,必要时联系机械生 产厂家核实相关情况,不得租用情况不明的机械。

六、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时,不 宜在相关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标准之外,硬性设定过于严苛的

机龄要求。

七、对于以虚假发票等资料骗取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的,租用情况不明建筑起重机械者,施工、监理单位不认真审核 安装告知资料致审核通过虚假资料的,不认真检测给出错误检测结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