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2-25] 阅读人次:394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闽建办建〔2018〕54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一体化服务行为,加强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切实消除设备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对象及时间
整治对象为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整治时间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一)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是否满足一体化名录基本条件,是否为在建项目提供一体化服务,是否建立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并落实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在系统留痕制度,维修保养基地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建立设备“一机一档”;企业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是否在岗履职。
(二)设备现场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安拆、附着、顶升作业设备自检检验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情况,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现场执行情况,设备实体安全及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三)防止达到报废年限的标准节用于在用建筑起重机械。从2017年10月1日起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应具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的标志。标准节出厂日期厂家未标识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均应在规定位置用钢印打上(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否则监督机构不予以安装告知确认。
(四)塔吊防台风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建筑工程塔吊防台风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建〔2018〕45号)情况。
四、整治措施
(一)设区市住建部门发现辖区内建机一体化企业不符合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工程处,由省厅将其清出一体化企业名录。整治期间,省厅继续暂停受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报。
(二)2019年7月1日起,省住建厅、设区市住建部门在监管中(或根据县、市、区住建部门上报)发现辖区内建机一体化企业未在企业自建管理信息化平台落实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留痕制度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18〕11号)附件1第4.2.2条、第4.2.3条予以不良信用信息记分。
(三)各级住建部门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
1.未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未与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的,认定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4.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四)各级监管部门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点由动态监管系统自动统计,3-5点由各地监管部门上报省厅,表格详见附件2),由省厅将其纳入黑名单,采取暂停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机一体化业务半年、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被主管部门检查到的建筑起重机械当季按台平均违规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
2.被主管部门检查到的建筑起重机械当季按台平均违规记分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全省前3位的;
3.被主管部门检查到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未在标准节规定位置用钢印标注出厂日期达20台次以上的;
4.一年内被监管部门检查到有10台次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的;
5.企业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一年内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履职不到位10人次及以上的。
房建工程违规记分条款引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附件1中3.5.1-3.5.3、3.5.5-3.5.13、3.6.1、3.6.2、3.6.6-3.6.12、3.6.14,市政工程违规记分条款引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附件2中3.8.1-3.8.3、3.8.5-3.8.13、3.9.1、3.9.2、3.9.6-3.9.12、3.9.14。
五、工作要求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有关自查自纠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二)项目监督机构应结合季度双随机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每个受监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抽查一次。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对辖区建机一体化企业随机抽查不少于30%,每个企业随机查3个工程项目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省厅将结合阶段性安全督查工作,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该记分的要严格予以记分,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提请省厅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对自查整改不认真、检查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查处。
专项整治期间,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统计本地区查处的建机一体化企业问题(详见附件2),每季度5日前报送省质安总站(联系人:陈友存,联系电话:0591-87617511,邮箱:1397144854@qq.com)。
附件:1.标准节上出厂日期的规定位置
2.建机一体化企业存在问题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