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03] 阅读人次:5687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应督促所辖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设(代建)、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于2022年1月15日前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是否存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情形。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开展全面自查,是否存在为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提供资料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是否规范管理用砂等。
请各单位于2022年1月18日前将涉及上述第一、二点的相关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分别反馈至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大厦1302室,电话:2208658)、建材与节能科技处(建设大厦402室,电话:2208185)。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控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1〕24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1月7日